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10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摩尼卡蛋糕店。
营业者:方建华。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摩尼卡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7300元,应退还7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