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85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肖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万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执行董事。
被告:吴中区郭巷张路召五金经营部,经营地,经营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郭新东路**iv>经营者:张路召,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中区郭巷张路召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