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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中区郭巷张路召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885号
案件名称885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中区郭巷张路召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万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中区郭巷张路召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85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肖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万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执行董事。

被告:吴中区郭巷张路召五金经营部,经营地,经营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郭新东路**iv>经营者:张路召,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万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中区郭巷张路召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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