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404号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
法定代表人:白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v>法定代表人:李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