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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42279号
案件名称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42279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湖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7LX1J。

法定代表人:赵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6784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901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EMD9P。

法定代表人:杨哲。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确定深圳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单位。

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审查案件是否应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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