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049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桃花镇轩轩足浴店,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柏堰科技园合肥中铁电务有限公司科研楼信用代码92340123MA2U6LXB8H。
经营者:王和美。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桃花镇轩轩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