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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峰区王博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知民终2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峰区王博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峰区王博名烟名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知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峰区王博名烟名酒店,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

经营者:王博。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峰区王博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知民初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就纠纷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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