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523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鳝湾村。
经营者:林德育,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善村兴河**。
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教昌牛步头建筑物**。
负责人:邹燕萍。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