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97号原告:胡志忠,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续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县市永昌钢球厂,经营场所辉县市薄壁镇五街村。
经营者:胡志新,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河南省辉县市薄壁镇五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续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恒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建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志忠、辉县市永昌钢球厂诉被告新乡市恒发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胡志忠、辉县市永昌钢球厂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志忠、辉县市永昌钢球厂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忠、辉县市永昌钢球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胡志忠、辉县市永昌钢球厂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