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2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猪乐乐儿童乐园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农贸市场**C1摊位。
法定代表人:刘艺娜。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猪乐乐儿童乐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