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59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冬莲,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敖冬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