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121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和泰村第15小区厂房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许某1。
被告: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埃尔法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樱顺卫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