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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王移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1464号
案件名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王移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民终1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西面。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舒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移平,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娟,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杰,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东面/div>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舒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东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孔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吉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安吉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商品上及其宣传资料中使用包含“安吉尔”及“ANGEL”及近似内容的商标;

2.判令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安吉尔”字样;

3.判令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在十家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向深圳安吉尔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5.判令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维权律师费50000元,取证费9428元,公证费14000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 一、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 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世纪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日。

2006年1月21日经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安吉尔公司自1992年起先后在第11类、第7类等类别的多个商标上申请并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安吉尔”、“Angel”和“Angel/安吉尔”中英文组合商标,其中,第6×××4号“安吉尔”商标,于1994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饮水器,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月6日,注册人为深圳安吉尔公司;

第1×××5号“安吉尔”商标,于1997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消毒和净化设备等,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

第1×××8号“安吉尔”商标,于201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饮水机、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及机器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

第3×××0号“Angel”商标,于2004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饮水机、水净化装置等,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

第4×××2号“Angel及安吉尔组合”商标,于2009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等,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二、涉案商标知名度情况 (一)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 1999年3月,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局发布《1998年全国市场销量前10名统计结果》以及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中国生产力学会出具《计统信息证明》显示,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饮水机位列1998年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饮水机类产品)销量前10名(第一名)。

2002年3月,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统计信息认证证明》显示,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饮水机荣列1999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

2001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一名。

2011年3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统计调查信息证明》显示,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饮水机荣列2010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销售额第二名。

《现代家电》杂志所发布饮水机或净水系列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均价排名信息显示,2007-2017年,在该杂志所公布的排名中,“安吉尔”品牌在全国范围内饮水机或净水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排名均为名列前茅。

(二)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广告宣传情况 深圳安吉尔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的宣传,曾聘请知名影星担任其“安吉尔A6净水器”等饮水类家电产品的代言人,在地铁、机场、高铁站、写字楼、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网站等众多平台发布大量广告,宣传其“安吉尔A6净水器”等“安吉尔”品牌产品,广告投放区域涵盖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唐山、保定等城市。

(三)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有关获奖情况 1993年5月、1996年9月、1997年12月,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饮水(器)机、净水器、纯水机等产品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2003年、2006年、2008年、2011年、2015年,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第1×××5号“安吉尔”商标在饮水器、消毒和净化设备等商品上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均为三年。

2014年12月,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家用净水机产品被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1年3月,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牌饮水机产品被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评为“2010年度中国饮水机零售市场十强企业”、所生产的“安吉尔”牌净水器产品被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评为“2010年度中国净水器零售市场十强企业”。

2013年9月,在2012-2013年度中国家用电器品牌评价活动中,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及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

此外,2013年6月,深圳安吉尔公司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5年3月,深圳安吉尔公司被中国质量万**行促进会评选为“全国质量诚信品牌优秀示范企业”。

(四)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 2005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深圳安吉尔公司就宁波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第1×××8号“安吉尔”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作出商评字【2005】第0378号《关于第1×××8号“安吉尔”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深圳安吉尔公司(原名称为深圳新世纪公司)至少于1993年就开始在饮水机商品上使用“安吉尔”商标,于1992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第6×××4号“安吉尔”商标并于1994年1月7日经核准注册。

在1998年(第1×××8号商标申请日前)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品牌的饮水机已经位居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经过多年积累,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品牌已经成为饮水机产品的领导性品牌,在本行业和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认定第6×××4号“安吉尔”商标为驰名商标,决定对第1×××8号“安吉尔”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三、被诉侵权行为有关事实 2018年7月31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打开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网站(网址:×××.cn),依次点击“公共查询”、“备案信息查询”,在“备案信息查询”页面中,在“主办单位名称”选项后输入“王移平”,输入验证码,所开的网页显示有王移平名下的网址等信息。

随后依次登录:×××.com、www.×××.com、www.×××.cn、www.×××.cn、www.×××.cn、www.×××.cn。

www.×××.cn、www.×××.cn、×××.cn、×××.com、www.×××.cn、www.×××.com、www.×××.com、www.×××.cn、www.×××.com、www.×××.cn、www.×××.cn、×××.com、×××.com、×××.com、www.×××.cn、www.×××.com、×××.cn、×××.cn、www.×××.com、www.×××.com、www.×××.cn、www.×××.cn、www.×××.com、www.×××.com、www.×××.com、www.×××.com、www.×××.com、www.×××.cn、www.×××.com。

前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截图、截图内容刻录进光盘。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8年7月21日出具(2018)深证字第121225号公证书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证明并证明公证书附件内容为张爱东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及附件显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王移平名下有如下网址:×××.com、www.×××.com、www.×××.cn、www.×××.cn、www.×××.cn、www.×××.cn、www.×××.cn、www.×××.cn、www.×××.cn、×××.cn、×××.com、www.×××.cn、www.360××.cn、www.×××.cn、www.360××.com、www.×××.com、www.×××.com、www.×××.cn、www.×××.com、www.×××.cn、www.×××.cn、×××.com、×××.com、×××.com、www.×××.cn、www.×××.com、×××.cn、×××.cn、www.×××.com、www.×××.com、www.×××.cn、www.×××.cn、www.×××.com、www.×××.cn、www.×××.com、www.×××.com、www.×××.com、www.×××.com、www.×××.com、www.×××.com、www.×××.cn、www.×××.com、www.×××.com、www.×××.cn、www.×××.com、www.×××.cn、www.×××.com、www.×××.com;

当日公证保全所查看的、王移平名下网址,所打开网页均显示用于宣传安吉尔水精灵净水器等产品信息或相关加盟信息,并标有网站版权声明:“版权所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其中×××.com网站显著位置标注有“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安吉尔水精灵净水器面向全国招商”等信息,所附宣传图片中显示安吉尔水精灵惠州、宜宾、咸阳加盟店照片。

www.×××.cn网站标题栏显示为“安吉尔官网”,该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宣传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为专业净水器生产厂家,安吉尔水精灵为净水器十大品牌之一;

新闻中心一栏显示名为“厦门安吉尔为奥运健儿呐喊助威”的标题;

技术指导一栏显示“安吉尔专家介绍:如何科学使用净水器”、“安吉尔灌装水处理车间布置的内容与要求”、“安吉尔净水器教您如何辨别净水器虚假宣传”,企业公告一栏显示“安吉尔水密码招商宣传片”等信息。

www.×××.cn网站标题栏显示为“安吉尔官网”,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及“中国十大高端净水品牌”字样。

网站×××.cn显示“加盟商问答”版块中,以“安吉尔净水器”为客服名称回答客户提问。

网站×××.com中,打开网址首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安吉尔水精灵净水器招商官网”并弹出的对话框,显示“安吉尔正在向空白区域招商中”等招商信息,网页下方显示“友情链接:安吉尔净水器”。

网站×××.com标题栏显示为“安吉尔净水器官网”,公司简介中显示“安吉尔净水器官网是安吉尔净饮集团唯一授权指定安吉尔净水器招商加盟网站!

安吉尔企业主要生产……安吉尔致力于高端净饮水”,底部显示“友情链接:净水器官网、安吉尔官网”。

网站×××.cn显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所发布甘肃省招商信息及安吉尔水精灵净水器位于兰州专卖店的地址等信息。

网站×××.cn中,新闻中心一栏中显示名为“辽宁安吉尔净水器、河北安吉尔净水器”招商加盟的标题。

2018年7月31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先后登录×××.com、×××.com、×××.com,浏览所打开的网站。

前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截图并打印。

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8年7月21日出具(2018)深证字第121222号、第121223号、121224号公证书,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证明并证明公证书附件内容为张爱东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前述公证书及附件显示,网址为×××.com、×××.com的网站主要用于宣传安吉尔水精灵净水器等产品及有关加盟信息,网站首页突出使用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网站标有网站版权声明:“版权所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此外,网站×××.com,×××.com在宣传产品信息时还突出使用了“安吉尔”字样,主要体现在产品图片下方标注产品名称为“安吉尔-A4,”、“安吉尔-A6”、“安吉尔-A8”等。

2018年8月6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访问×××.cn网站、浏览了部分网页,并就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图、打印。

2018年8月6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8年7月21日出具(2018)深证字第123763号公证书,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证明并证明公证书附件内容为张爱东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及附件证实,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通过网站×××.cn销售安吉尔水精灵净水器等产品,并在网站标题中使用“净水器十大品牌安吉尔净水器”等字样,其所销售的安吉尔水精灵A6净水器产品突出使用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

2018年8月14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在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通过360浏览器登录×××.cn网站,在该网站购买名称为“安吉尔水精灵厨下带罩08-A6”的净水器一台,支付价款3999元,预留的收货地址为广州市××粤公证处的地址。

前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截图、打印。

2018年8月20日,在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在上述预留的收货地址,收到由中通快运递送的快递单号为“2016×××7”的包裹一件。

包裹及内装物品经查看、封存后,交深圳安吉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爱东保管。

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

2018年8月13日,深圳安吉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粤公证处,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网站×××.com,搜索“中通快运”,在弹出的网页点击“首页-中通快运”,在弹出网页运单号查询栏中输入“2016×××7”,点击查询。

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实时截图、打印。

广州市××粤公证处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6150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161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16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证明。

广州市××粤公证处(2018)粤广南粤第6150号公证书附件显示,保全当日,×××.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宣传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净水器、饮水机,其中“安吉尔水精灵厨下带罩纯水机08-A6”的产品宣传信息显示,月销量5623台,已售67324台,并使用“安吉尔水精灵A6净水器荣耀之旅”的描述。

网站下方显示版权所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地址厦门市××路××号,客服部137××××3939等信息。

(2018)粤广南粤第6161号公证书附件显示,前述公证购买取得包裹内系名称为“安吉尔水精灵厨下带罩纯水机08-A6”的净水器一台并附有包装箱。

该净水器及包装箱的显著位置均突出使用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信息。

2018年8月23日,深圳安吉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在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网站“www.dianhua.cn”,在所打开的网页“搜索栏”输入手机号码“137××××3939”及相应的验证码,在弹出的网页点击“×××.cn”查询结果显示“安吉尔(嘉禾店),手机:137××××3939,http://××××.com.cn”。

上述操作过程中进行了网页截屏。

广州市××粤公证处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6164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证明并证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与上述操作时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当日,www.×××.cn网站名称为“电话邦”,通过该网站搜索“137××××3939”并输入相应的验证码,弹出的页面显示手机号码“137××××3939”及网址“×××.cn”;

打开网址×××.cn,网页左上角显示“ANGEL安吉尔、高端,净饮水专家”等信息,主图显示有净水器产品并在网页突出位置显示“安吉尔新品月、净爱小清新的家”字样。

2018年9月5日,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访问www.×××.com网站,在所打开的网页中“供应商”搜索栏中搜索“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浏览所打开的网站中“公司档案”、“公司相册”等栏目信息,并就相关网页进行了实时截图、打印并将截屏所得内容刻录进光盘。

2018年9月5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8年7月21日出具(2018)深证字第123759号、第123764号公证书,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证明并证明公证书附件内容为张爱东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公证书及附件证实,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通过其在www.×××.com网站开设的网店,销售净水器等产品并进行招商,两个网店所展示的产品图片及宣传信息显示,该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安吉尔水精灵净水器产品上及商业宣传中突出使用“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安吉尔”字样进行产品宣传和招商,部分产品的产品名称直接使用“安吉尔”字样进行许诺销售,如“安吉尔A6纯水机”、“安吉尔A8纯水机”、“安吉尔前置过滤器”、“安吉尔RO纯水机”、“安吉尔加热一体RO机”等。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在网店宣传自己系集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净水器厂家,支持现货批发和代理,并宣传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经销批发、OEM贴牌、加盟代理。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为净水器一台并附有包装箱,该净水器产品名称显示为“安吉尔水精灵厨下带罩纯水机08-A6”,净水器及包装箱的显著位置均突出使用了“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信息。

四、其他相关情况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6日。

厦门海纳百川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

王移平系该两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该两家公司95%的股权。

王移平于2013年10月12日就“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

2013年11月11日,福建省版权局出具闽作登字2013-F-×××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安吉尔水精灵标志”,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王移平,著作权人王移平,首次发表日期2008年7月1日。

2019年1月1日,王移平出具《作品使用授权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王移平将美术作品“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作品登记号:闽作登字2013-F-×××号)授权给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授权使用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

2019年1月1日,王移平出具《域名使用授权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王移平将其名下注册的所有域名(如www.×××.com、×××.com、www.×××.com、www.×××.com、×××.com、×××.com、×××.com),全部授权给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

授权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2019年11月12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移平在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访问“×××.cn”网站,查看“安吉尔水精灵厨下带罩08-A6”商品信息,而后访问网址“×××.cn/admin_aj/logn.php”,显示一办公系统界面,登录该系统后,在依次打开的网页中先后点击“基本设置”,“商品管理”,输入关键词“a6”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ID为“512”右侧的“操作”栏,将“库存”项下的“已售67324”改为“已售1”、“月销量5623”改为“月销量0”、“评论数7762”改为“评论数0”并点击“修改”、“确定”;

而后再度访问网址“×××.cn/admin_aj/logn.php”,在所打开的网页中点击图片“安吉尔水精灵厨下带罩08-A6”商品信息;

之后访问网址“www.×××.com”,选择“我是商家用户”,输入“×××@qq.com”及相应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而后在依次打开的页面中先后点击“对账中心”、“账单下载”、“月账单”,查看2019年1-10月各月账单、2018年账单、2017年账单;

之后,访问网址“www.×××.×××.com”,浏览所打开的网页;

而后访问网址“×××.×××.com”,浏览所打开的网页。

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网页实时部分截图、打印。

厦门市公证处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2019)厦证内字第21541号公证书证明前述操作过程、公证书的附件系王移平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及附件证实,公证保全当日,网站“×××.cn”对外发布的“安吉尔水精灵厨下带罩08-A6”商品销售信息等可以通过后台管理程序进行修改。

厦门海纳百川公司使用的支付宝账单查询显示,该公司2017年通过支付宝方式交易金额仅一笔,收入3999元;

2018年、2019年1-10月交易金额均为0。

本案深圳安吉尔公司提交的票据显示其一共支付公证费14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资料检索费5429元。

此外,因购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支付3999元。

原审另查明,深圳安吉尔公司以案外人王丽萍/陈淑萍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销售、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生产的“安吉尔水精灵”净水器产品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王丽萍/陈淑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案号分别为:(2019)闽0206民初521号、522号]。

深圳安吉尔公司确认,本案所提交的资料检索费票据,本案及前述两个案件均有提供。

本案审理中,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于答辩期届满后、庭审结束后先后两次向原审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申请超出答辩期,涉案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权利稳定,对其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不予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商标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应当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即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本案中,深圳安吉尔公司系第6×××4号“安吉尔”商标、第1×××5号“安吉尔”商标、第1×××8号“安吉尔”商标、第3×××0号“Angel”商标、第4×××2号“Angel安吉尔”商标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深圳安吉尔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018)粤广南粤第6150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161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163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164号公证书、(2018)深证字第12122-121225号公证书、(2018)深证字第123763号公证书等证实,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标注有“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的饮水机、净水器等产品,通过王移平名义注册、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经营的www.×××.cn、×××.com等数十家网站进行宣传推广,突出使用“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及“安吉尔水精灵”、“安吉尔水密码”、“安吉尔”、“Angel”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并大量发布品牌加盟信息。

部分网站以“安吉尔官网”、“安吉尔净水器官网”等名义进行宣传并显示该公司已在多地设有专卖店、加盟店。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安吉尔水精灵”、“安吉尔水密码”等字样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安吉尔”商标、第1×××5号“安吉尔”商标、第1×××8号“安吉尔”商标、第4×××2号“Angel安吉尔”商标中“安吉尔”字样相同,所使用的“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组合标识”中“ANGELS”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第3×××0号“Angel”商标、第4×××2号“Angel安吉尔”商标中“Angel”所使用的字母及排列组合基本相同。

在隔离比对状态下,前述标识与深圳安吉尔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整体上均构成近似。

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为饮水机、净水器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饮水机、净水器、水净化设备等产品,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均相同,为同一类商品。

深圳安吉尔公司提供了销售合同、发票、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证明、获奖证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经深圳安吉尔公司长期、持续、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其请求保护的涉案商标,在饮水机、净水器等水净化设备相关行业内具有了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深圳安吉尔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源自深圳安吉尔公司或与深圳安吉尔公司存在关联等,构成对深圳安吉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关于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安吉尔公司主张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将“安吉尔”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的行为以及持续使用该字号的行为等。

对于字号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即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于持续使用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应当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即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6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局发布统计信息证明等证实,早在1998年,深圳安吉尔公司生产的“安吉尔”饮水机位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饮水机类产品)销量前10名(第一名)。

2003年以来,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第1×××5号“安吉尔”商标在饮水器、消毒和净化设备等商品上先后多次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5年6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深圳安吉尔公司就宁波博强电器有限公司第1×××8号“安吉尔”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作出商评字【2005】第0378号《关于第1×××8号“安吉尔”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安吉尔”商标为驰名商标,决定对第1×××8号“安吉尔”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结合深圳安吉尔公司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查询的文献资料等可以认定,在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成立之时,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安吉尔”在饮水机及水净化设备相关行业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

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企业名称组成看,经营行业为饮水设备的相关行业,而饮水设备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安吉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饮水器为同一类别;

字号为“安吉尔水精灵”,其中“安吉尔”三个字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安吉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该三个字为臆造词,在中文中并无特殊含义,且系字号的前半部分,而“水精灵”系字号的后半部分,三个字本身包含有对水的描述,与企业经营行业有关,从视觉观感及呼叫习惯上,“安吉尔”三个字属于该字号中更为显著的部分。

考虑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成立之时,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品牌已经成为饮水机及水净化设备相关行业的知名品牌,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将“安吉尔水精灵”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使用,经营相同的行业,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相同的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等,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深圳安吉尔公司业已形成商誉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系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商品或与深圳安吉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经许可将“安吉尔水精灵”注册为企业字号,擅自生产、销售侵害深圳安吉尔公司涉案商标权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商品并通过数十家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其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深圳安吉尔公司要求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商品上及宣传资料中使用包含“安吉尔”、“ANGEL”字样的商标,以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安吉尔”字样的诉讼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网站系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名义经营,但被诉侵权网站的域名注册人为王移平。

根据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使用授权确认书》,“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系以王移平名义进行作品登记并许可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

对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实施的前述侵权行为。

王移平作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拥有该公司95%股权的控股股东对此是知情的。

故原审法院认定王移平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就涉案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法律责任。

深圳安吉尔公司提交的广州市××粤公证处(2018)粤广南粤第6150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161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163号公证书证实,厦门海纳百川公司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经营的×××.cn网站销售侵害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提供支付宝账户支持。

厦门海纳百川公司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为王移平,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通过×××.cn网站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被诉侵权产品,仍提供交易账户帮助其完成交易,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鉴于并无相关证据证实,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共同参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等,对于深圳安吉尔公司要求厦门海纳百川公司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王移平,就其他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

鉴于深圳安吉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等,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经营规模等情节,以及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王移平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对其中的1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对于深圳安吉尔公司要求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鉴于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不涉及人身权利损害,对于深圳安吉尔公司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考虑到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通过其经营的数十家网站发布的销售、宣传信息,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影响面广,对于深圳安吉尔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将根据本案案情确定消除影响的方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 一、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商品上及宣传资料中使用包含“安吉尔”、“ANGEL”字样的商标;

二、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包含“安吉尔”、“ANGEL”字样商标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商品;

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安吉尔”字样;

四、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王移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判决内容公告,费用由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王移平共同承担;

六、驳回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7元,由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95元,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032元,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

首先,上诉人注册公司时被上诉人尚未涉足净水器行业。

上诉人从事的是净水器制造与销售,被上诉人在2010年之前从未涉足净水器行业,净水器与饮水机实际上是不同的产品。

被上诉人直至2011年才开始生产净水器。

其次,上诉人的经营区域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一直局限于福建省内市场。

被上诉人的产品从未进入福建市场。

消费者可以从上诉人的名称判断上诉人系厦门市公司,被上诉人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在福建省并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三,上诉人使用的商标及名称与被上诉人所使用的商标在名称及图形上均具有显著差异。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上诉人使用“安吉尔水精灵”作为公司字号,系突出其商标及产品本身,而非攀附被上诉人的名称。

上诉人公司名称中的“安吉尔水精灵”系其使用的商标的全称。

在上诉人注册公司之前,被上诉人尚未进入净水机行业,在业内并不知名,且未进入福建市场,上诉人没有攀附的必要。

上诉人的公司成立于2008年,对于公司名称是否应当停用或变更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

即使认定上诉人使用的字号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权利,结合本案的情况,判决上诉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可实现保护被上诉人权利的目的。

此外,变更企业名称所涉及的事项属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的范围。

(三)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显然过高。

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去具体损失,其举证的在线销售平台、网站等绝大多数并无销售功能,在线店铺成交量极小,除了被上诉人购买的之外,几乎没有交易记录。

原审判决酌定的损失金额明显过高。

(四)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登报刊登声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王移平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安吉尔水精灵”商标系由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与王移平无关。

王移平为该“安吉尔水精灵”名称及图形的创作者,但其将图形授权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后,从未使用该图形和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作为合法成立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责任虽然王移平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但公司的经营行为独立于王移平个人,原审法院认定共同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其次,上诉人注册公司时被上诉人尚未涉足净水器行业。

上诉人从事的是净水器制造与销售,被上诉人在2010年之前从未涉足净水器行业,净水器与饮水机实际上是不同的产品。

上诉人的经营区域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一直局限于福建省内市场。

被上诉人的产品从未进入福建市场。

第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的商标及名称与被上诉人所使用的具有显著差异。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安吉尔水精灵”作为公司字号,系突出其商标及产品本身,而非攀附被上诉人的名称。

上诉人公司名称中的“安吉尔水精灵”系其使用的商标的全称。

在上诉人注册公司之前,被上诉人尚未进入净水机行业,在业内并不知名,且未进入福建市场,上诉人没有攀附的必要。

其次,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成立于2008年,对于公司名称是否应当停用或变更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

即使认定上诉人使用的字号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权利,结合本案的情况,判决上诉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可实现保护被上诉人权利的目的。

此外,变更企业名称所涉及的事项属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的范围。

(三)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显然过高。

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去具体损失,其举证的在线销售平台、网站等绝大多数并无销售功能,在线店铺成交量极小,除了被上诉人购买的之外,几乎没有交易记录。

原审判决酌定的损失金额明显过高。

(四)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登报刊登声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厦门海纳百川公司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经营的产品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权利。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安吉尔水精灵”组合商标,系图形与文字及英文的组合,未突出使用“安吉尔”,其字型、字体、排列、整体构图均不一致。

从名称看,被上诉人使用的商标显著性较弱,安吉尔是英文“angel”的音译,而非被上诉人发明的词汇,在其它行业也有一定的使用频率。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的商标名称虽然与被上诉人的商标存在重复,但仍然存在足够的差异,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的商标图形也与被上诉人以英文为主的商标图形存在显著区别,不至于使消费者陷入误识。

其次,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经营区域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一直局限于福建省内市场。

被上诉人的产品从未进入福建市场。

消费者可以从上诉人的名称判断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系厦门市公司。

第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注册公司时被上诉人尚未涉足净水器行业。

上诉人从事的是净水器制造与销售,被上诉人在2010年之前从未涉足净水器行业,净水器与饮水机实际上是不同的产品。

被上诉人直至2011年才开始生产净水器。

(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仅向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提供常见的网络工具服务,没有与其共同侵犯被上诉人权利的故意。

(三)即使认定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存在一定的故意,其过错也十分轻微,判令其承担10万元的连带责任显然过重。

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针对三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安吉尔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安吉尔”、“Angel”商标权形成时间。

首先,被上诉人早在1996年申请注册的1×××5号“安吉尔”商标时即已确定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消毒和净化设备”,当时尼斯分类尚无“净水器”这一商品名称。

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做出的检索报告可以证明,早在1997年,被上诉人即参加了“97全国净水器展销订货会”,有关期刊登载的内容也可证明。

随着市场的发展,“净水器”这一名称逐渐被人们接受,根据2008年《现代家电》杂志发表的相关统计,被上诉人当时已经进入全国前三名。

上诉人声称被上诉人从2011年才开始进行净水器生产和销售,无任何事实依据。

其次,饮水机和净水器属于典型的同一行业同类产品,这不仅可以从尼斯分类看出,也可以从日常生活法则中看出。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尼斯分类》表在20世纪90年代的商品名称表述尚不完备,尚无“净水器”这一专有名词,而主要是“饮水机”、“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等商品名称,但销售渠道、消费者人群均属一致,上诉人将其说成是两个不同的行业,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上诉人侵权的地域范围以及与本案的关联。

首先,上诉人不仅在福建省内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而且在全国其它地区也存在使用被上诉人商标的行为。

其中,上诉人在全国有58个线下加盟店,招商范围遍布全国各地。

其次,上诉人侵权产品长期侵害二线以下城市及农村地区市场辨识能力较低的消费人群。

除了福建外,上诉人主要将市场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在商品上使用“安吉尔”字样及包含“Angel”文字的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对美术作品的使用,足以达到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性误认的效果。

王移平是否对其“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

(四)上诉人对于其侵权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基本达到职业侵权人的恶劣程度。

(五)关于赔偿数额,被上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推广的规模较大,遍布全国各地,规模庞大。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具体到本案,在被上诉人已经竭尽举证能力的情况下,上诉人如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账册、资料或通过专项审计来证明其主张。

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三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互相之间不具有独立性,且客观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属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王移平是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的决策均是通过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作出,由王移平一人完全控制。

王移平建设的网站均用于公司的企业宣传,其宣传的内容均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的侵权。

被上诉人的取证过程也可以证明三上诉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除了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异议之外,上诉人还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使用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有关获奖情况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原审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作出上述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上诉人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原审判决上诉人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所承担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深圳安吉尔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标注有“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的饮水机、净水器等产品,通过王移平名义注册、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经营的数十家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并使用“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及“安吉尔水精灵”、“安吉尔水密码”、“安吉尔”、“Angel”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并大量发布品牌加盟信息,甚至部分网站以“安吉尔官网”、“安吉尔净水器官网”等名义进行宣传并显示该公司已在多地设有专卖店、加盟店。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所使用的“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安吉尔水精灵”、“安吉尔水密码”等字样与深圳安吉尔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涉案商标整体上均构成近似。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为饮水机、净水器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饮水机、净水器、水净化设备等产品的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均相同,属于同一类商品。

因此,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深圳安吉尔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对深圳安吉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深圳安吉尔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该公司至少从1997年起就开始生产净水器,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等主张其注册公司时深圳安吉尔公司尚未涉足净水器行业,直至2011年才开始生产净水器,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涉案被诉侵权网站虽然是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名义经营,但上述网站的域名注册人均为王移平,“安吉尔水精灵WATERANGELS及图”标识系以王移平名义进行作品登记并许可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使用,而且,王移平作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及拥有该公司95%股权的控股股东,对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完全知情并参与,故原审法院认定王移平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其就涉案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为王移平,其主观上明知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却提供交易账户帮助其完成交易,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二、关于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业务以饮水设备为主,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安吉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饮水器为同一类别,其字号“安吉尔水精灵”中的“安吉尔”三个字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第6×××4号“安吉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该三个字为臆造词,属于该字号中的显著部分,而“水精灵”三个字含有对水的描述,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同时鉴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成立时,深圳安吉尔公司“安吉尔”品牌已经在饮水机及水净化设备的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将“安吉尔水精灵”作为企业字号予以注册、使用,且经营相同的行业,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其与深圳安吉尔公司的商品或深圳安吉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原审判决上诉人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上述分析,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商品上及宣传资料中使用包含“安吉尔”、“ANGEL”字样的商标,是正确的;

其次,鉴于深圳安吉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也未能证明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等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情节,以及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判令王移平及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连带赔偿深圳安吉尔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深圳安吉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判令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对其中的1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第三,基于前述分析,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审判令其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安吉尔”字样,是正确的;

第四,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通过其经营的数十家网站发布销售、宣传信息,影响面广,足以造成公众产生混淆,因此原审法院判令厦门安吉尔水精灵公司与王移平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王移平、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420元,由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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