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749号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波,男,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芝,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