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5032号之一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二横路****>法定代表人:吴潆超,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沈抖。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小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麦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