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66号原告:吴取明,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伙伴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椰树新村8巷**602。
法定代表人:陈荣双。
原告吴取明与被告深圳市好伙伴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取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取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