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63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婷,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