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84号原告:傅细根,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趣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B2510。
法定代表人:刘庆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大魔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B2509。
法定代表人:刘庆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傅细根与被告深圳市趣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趣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169362.7、名称:主动式电容笔)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细根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细根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