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90号之一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IKEASystemsB.V.),住所地荷兰代尔夫特城奥洛夫帕尔姆街**,2616LN。
法定代表人:安娜?玛丽亚?海格,授权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秦,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才,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原德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宁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新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子利,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宜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鲁14民初190号民事裁定,冻结德州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保全结果及限期告知书》,冻结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
冻结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17.15元。
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德州宜乐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及德州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