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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兰波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颖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2427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兰波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颖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兰波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颖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4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兰波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西岭下新世界四季御园**1102。

法定代表人:钟楚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颖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桔子坑山顶三项**302。

法定代表人:陈松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赤尾京基御景华城**27D。

法定代表人:朱伟洲。

上诉人深圳市兰波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颖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7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兰波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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