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6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9月24日,上诉人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鸣,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原审第三人搜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徐雪艳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08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专利号为20071017xxxx.X、名称为“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6、1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10、16-20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恰当,审理程序合法,审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搜狗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恰当,审理程序合法,审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百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决定受理。
百度公司原审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申请号为20071017xxxx.X,名称为“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专利权人为搜狗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或者判断是否接收到模式触发消息;
如果否,则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
如果是,则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
如果两者都有可能,则上述两个步骤都执行;
展示所述候选项;
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依据网络资源地址的频率信息,对所述地址候选项进行排序;
和/或,依据网络资源地址的检索匹配度,对所述地址候选项进行排序;
和/或,依据地址候选项的推荐参数值,对所述地址候选项进行排序。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记录用户所选择的地址候选项,并对所述网络资源地址库中的频率信息进行调整;
和/或,记录用户输入的完整的网络资源地址,并加入所述网络资源地址库中。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候选项的展示包括: 将字词候选项和地址候选项合并在一个列表中展示;
或者,将字词候选项和地址候选项分为两个列表进行展示。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展现一个或多个地址候选项的相关信息。
6.一种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
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
展示所述候选项;
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依据网络资源地址的频率信息,对所述地址候选项进行排序;
和/或,依据网络资源地址的检索匹配度,对所述地址候选项进行排序;
和/或,依据地址候选项的推荐参数值,对所述地址候选项进行排序。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记录用户所选择的地址候选项,并对所述网络资源地址库中的频率信息进行调整;
和/或,记录用户输入的完整的网络资源地址,并加入所述网络资源地址库中。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候选项的展示包括: 将字词候选项和地址候选项合并在一个列表中展示;
或者,将字词候选项和地址候选项分为两个列表进行展示。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展现一个或多个地址候选项的相关信息。
11.一种输入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接口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模式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或者判断是否接收到模式触发消息;
如果否,则通知字词转换模块,如果是,则通知地址转换模块;
如果两者都有可能,则通知字词转换模块和地址转换模块;
字词转换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
地址转换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
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候选项;
输出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地址候选项排序模块,用于依据网络资源地址的频率信息,和/或网络资源地址的检索匹配度,和/或地址候选项的推荐参数值,对所述地址候选项进行排序。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频率调整模块,用于记录用户所选择的地址候选项,并对所述网络资源地址库中的频率信息进行调整;
和/或,记录模块,用于记录用户输入的完整的网络资源地址,并加入所述网络资源地址库中。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模块通过以下方式展示所述候选项: 将字词候选项和地址候选项合并在一个列表中展示;
或者,将字词候选项和地址候选项分为两个列表进行展示。
15.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相关信息展现模块,用于展现一个或多个地址候选项的相关信息。
16.一种输入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输入接口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字词转换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
地址转换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
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候选项;
输出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地址候选项排序模块,用于依据网络资源地址的频率信息,和/或网络资源地址的检索匹配度,和/或地址候选项的推荐参数值,对所述地址候选项进行排序。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频率调整模块,用于记录用户所选择的地址候选项,并对所述网络资源地址库中的频率信息进行调整;
和/或,记录模块,用于记录用户输入的完整的网络资源地址,并加入所述网络资源地址库中。
19.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模块通过以下方式展示所述候选项: 将字词候选项和地址候选项合并在一个列表中展示;
或者,将字词候选项和地址候选项分为两个列表进行展示。
20.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相关信息展现模块,用于展现一个或多个地址候选项的相关信息。
” 2017年2月15日,百度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7年3月15日补充提交了无效理由,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 证据1:JP特开平11-15823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9年1月22日(下称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邮件等通信程序中的收件人地址的简易设定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07、0008、0010-0012段,附图1):将在通信程序中输入的收件人地址,作为利用通用的日语输入系统中的假名汉字变换功能的单词登记功能而登记的单词,以所期望的读音登记到变换用词典中,在通信程序工作期间输入收件人地址时,使日语输入系统工作而以登记时的读音执行假名汉字变换,从而作为按读音所选择的单词而输入收件人地址。
通过在执行各通信程序的系统中共用的日语输入系统、例如被称为IME(InputMethodEditor)或日语输入FEP(Front-endprocessor)的日语输入系统的单词登记功能输入并登记收件人地址,所以已登记的收件人地址的数据,对于在系统中工作的任意通信程序中都能够用于收件人地址的输入。
【收件人地址的单词登记】首先,将频繁发送电子邮件的收件人地址设为下面的a,b,c,d,a:ichiro@kaisyameil.co.jp、b:taro@kaisyameil.co.jp、c:hanako@kaisyamei2.co.jp、d:tomoko@kaisyamei2.co.jp。
首先,使日语输入系统工作,用键盘输入各个收件人地址而按所希望的读音进行单词登记。
例如a输入ichiro@kaisyameil.co.jp,按“いちう一”的读音进行单词登记,另外,b,c,d分别输入taro@kaisyameil.co.jp;
c:hanako@kaisyamei2.co.jp;
d:tomoko@kaisyamei2.co.jp,分别按“たう一”、“はなこ”、“ともこ”的读音进行单词登记,以上的单词登记,既可以在文本输入程序等适当程序工作期间以批处理(batch)的方式对所有单词进行,也可以在通信程序的工作期间在每次输入收件人地址的时候进行。
在使通信程序工作而发送电子邮件时,在收件人地址输入的提示符中,起动日语输入系统并输入与收件人相对应的读音,并实施假名汉字变换。
在收件人是例如上述a的情况下,当输入“いちう一”并执行假名汉字变换时,显示与读音“いちう一”相对应的候选变换(例如、“一郎”、“一朗”、“一浪”、“市郎”、“ichiro@kaisyameil.co.jp”、…)。
因此,若选择了所期望的候补变换ichiro@kaisyameil.co.jp而进行了确定工作,则如下所述,所期望的收件人地址被输入在收件人地址的输入提示符后面。
To:ichiro@kaisyameil.co.jp。
在工作场所中多人使用应用了本发明的方法的个人计算机和WS(工作站,workstation)等的情况下,关于登记收件人地址的变换用词典,分别设定个人专用的专用词典和多人能够共同使用的共同词典,从而能够容易地创建工作场所内共用地址列表和个人用地址列表。
不管怎样,通过假名汉字变换所实现的收件人地址的选择·设定工作,也能够在在同一OS(操作系统)之下工作的通信程序中进行外,此外,累积有收件人地址的数据的变换用词典,也容易向在同一OS之下工作的其他日语输入系统和在其他OS之下工作的日语输入系统移植、备份,所以,能够以最小限度的单词登记来创建能够在多台个人计算机和WS使用的同样的收件人地址列表。
对将本专利应用于计算机通信、互联网和内部网的电子邮件的例子进行了说明,此外,在互联网中,在使用作为用于浏览(browser)互联网(WorldWideWeb)的软件的网络浏览器(WWWbrowser)时,在为了进行浏览而向互联网浏览器输入主页的地址即URL(UniformResourceLocator)等情况下,当然也可以应用本专利。
证据2:JP特开2001-188776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1年7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假名汉字变换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0014段、附图1-4):该假名汉字变换系统,其具有不限于电子邮件系统之中、在输入字符串的一般性场合下,即使不记忆邮箱地址的字符串或者不进行特别的输入操作,也能够便捷地输入邮箱地址的功能。
该假名汉字变换系统的终端1具有显示装置2、输入装置4、假名汉字变换系统5以及对它们进行控制的控制装置3。
若通过健盘等输入装置4输入了文字,则将正在输入的文字存储到存储区域7。
将通过检索单元6参照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11和邮箱地址簿12将输入缓冲器7的内容变换成适当的字符串后的文字存储到存储区域8,将其内容显示于显示装置2。
在检索时邮箱地址簿12中没有相符数据、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11中有相符数据的情况下,将变换成字符串后的文字从变换缓冲器8复制到再变换缓冲器9,再次将再变换缓冲器9的内容作为姓名数据在邮箱地址簿12中进行检索,将变换结果存储到再变换结果缓冲器10,该变换结果的内容复制到变换缓冲器8并显示于显示装置2。
变换词典簿11以单词为单位储存信息,1个单词由读音21和变换结果22构成。
在该例中,登记了将“よしこ”,这一读音变换成“佳子”或“良子”这一结果的信息。
在邮箱地址簿12中,按每个人来储存信息,1个人的信息由姓名23和邮箱地址24构成。
在该例子中,分别登记了“よしこ”这个人的邮箱地址是“yokko@abc.co.jp”、“山本”这个人的邮箱地址是“yamamoto@def.co.jp”的信息。
利用“よしこ”这一读音检索到邮箱地址簿12中的“yokko@abc.co.jp”,输出相符数据。
另外,在变换例26中示出:利用“やまもと”,这一读音在邮箱地址簿12中进行检索,在没有相符数据的情况下,接着在变换词典簿11中进行检索,将检索结果“山本”设为原始数据,再次在邮箱地址簿12中进行检索,将“yamamoto@def.co.jp”作为相符数据输出。
另外,也可以,根据文字输入模式的内容,确定以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11和邮箱地址簿12中哪个为优选而进行组合检索。
证据3: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届)《手持设备汉字输入法自动生成技术研究与实现》,朱晓旭,封面,摘要页、目录、第13-25页的复印件,共30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公开号为CN168O94O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5年10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公开号为CN1299996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1年6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公开号为CN1924858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7年3月7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7:专利号为US60921xxxx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2000年7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8:公开号为CN1341879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期2002年3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9: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证据10: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11:专利号为US5805xxxx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授权日1998年9月8日(下称对比文件9)。
证据12:公开号为CN1971568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7年5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10)。
证据13:公开号为CN13898ll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3年l月8日(下称对比文件11)。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搜狗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7年4月10日,搜狗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对对比文件1、2的部分中文译文有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译文。
2017年5月25日,搜狗公司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3月6日作出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正确,其在此基础上认定百度公司有关从属权利要求7-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并无不妥。
本专利权利要求16-20请求保护一种输入系统,分别与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基于相同的评述理由,原审法院对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百度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0月31日,本案应适用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6、16是否具备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6-10、16-20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6、16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时,应当坚持单独对比原则,将一项权利要求分别与一项现有技术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基于该单独比对原则,在具体比对时,一般应将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与一篇对比文件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只有在一篇对比文件中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其通过输入信息分别在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获得候选项,根据用户的选择,将指定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邮件等通信程序中的收件人地址的简易设定方法,即:“将在通信程序中输入的收件人地址,作为利用通用的日语输入系统中的假名汉字变换功能的单词登记功能而登记的单词,以所期望的读音登记到变换用词典中,在通信程序工作期间输入收件人地址时,使日语输入系统工作而以登记时的读音执行假名汉字变换,从而作为按读音所选择的单词而输入收件人地址。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日语输入的固有系统变换字典之外单独设置收件人地址转换辞典,而是需要提前设定读音与收件人地址的对应关系,并将这种对应关系登记到输入系统。
无论是在将输入读音转换为对应的汉字时,还是在将输入读音转换为对应的收件人地址时,对比文件1都是根据输入读音直接去检索或匹配与之相应的汉字或收件人地址。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关于登记收件人地址的变换用词典,分别设定个人专用词典和多人能够共同使用的共同词典等内容,结合上下文来看无法得出其是分别单独设置收件人地址转换词典和假名汉字转换词典的理解,也没有在案证据表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分别设置词库与网络地址资源库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针对普通字词和网络资源地址,分别对应设置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并分别进行检索,无需用户提前将网络地址输入网络资源地址库,而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针对普通字词和网络资源地址,分别对应设置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对比文件1需要用户提前将与读音对应的电子邮件收件人地址登记在字库中。
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6具备新颖性。
基于基本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6亦具备新颖性。
因此,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6、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认定正确。
百度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6、16不具备新颖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6-10、16-20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发明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
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确定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
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划分技术特征应综合考虑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相对独立的特定技术功能、产生的技术效果,通常不应割裂技术特征之间的有机联系,也不应忽视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
在判断现有技术公开的某一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时,也应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针对普通字词和网络资源地址,分别对应设置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并分别进行检索,无需用户提前将网络地址输入网络资源地址库,而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针对普通字词和网络资源地址,分别对应设置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对比文件1需要用户提前将与读音对应的电子邮件收件人地址登记在字库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减少用户操作的同时,可以兼顾通常的文字输入和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使用户方便快捷地输入网络资源地址。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假名汉字变换系统,其虽然公开了分别设置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与邮箱地址簿,但是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和其技术方案中的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与邮箱地址簿中词条格式设置的特殊性来看,对比文件2中的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与邮箱地址簿的检索操作并不是独立的。
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4]段的记载和附图4,首先直接利用输入的读音在邮件地址簿中进行检索,得到相符的邮件地址予以输出。
但是,该实施例并不是直接利用输入的读音分别在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与邮箱地址簿独立进行检索并呈现检索结果。
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5]-[002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图5至图7中关于检索单元6的工作流程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与邮箱地址簿之间具有关联性,其设置假名汉字变换词典簿与邮箱地址簿的作用是为了保证根据读音检索邮箱地址的命中率。
这与本专利分别设置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的手段与作用均是不同的,故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得到相关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权利要求6“针对普通字词和网络资源地址,分别对应设置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均引用了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7-10均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20请求保护一种输入系统,分别与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基于相同的评述理由,在权利要求6-10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6-20亦具备创造性。
因此,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10、16-20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百度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6-10、16-20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百度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凌宗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 刘志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432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刘志岩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1日 涉案专利 “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发明专利(专利号20071017xxxx.X) 关 键 词 新颖性;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50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维持20071017xxxx.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法律问题 1.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1.判断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时,应当坚持单独对比原则,将一项权利要求分别与一项现有技术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基于该单独比对原则,在具体比对时,一般应将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与一篇对比文件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只有在一篇对比文件中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确定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
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划分技术特征应综合考虑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相对独立的特定技术功能、产生的技术效果,通常不应割裂技术特征之间的有机联系,也不应忽视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