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97号 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F-5块地。
法定代表人:黄典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保,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卢振水暖配件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仑苍大道207-604)。
经营者:卢振,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卢振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柳振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