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25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龙飞,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烟台盛威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解焕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贾殿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龙飞、烟台盛威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