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70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啊婷,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戴建安,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建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