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创业园斯舒郎集团**/div> 法定代表人:王庆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健涛,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因与上诉人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格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赔偿金额的第三项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增加赔偿额5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文都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法律认定错误,确定赔偿金额明显偏低,于理不合。
一、文都公司主观恶意大,属于恶意侵权。
文都公司收到天猫店铺投诉信息后仍继续销售,并无下架,且整个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均为涉案商标侵权产品。
二、文都公司不仅实施销售行为,同时也是生产商。
原判决已认定文都公司的生产行为,生产行为的主观恶性应远高于销售行为。
三、文都公司销售金额巨大,获利金额高。
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文都公司辩称,安格洛公司的保全金额的计算均来自于揣测和一个不确定的数据,况且在原审中对方没有提供相关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
故原审法院所认定的金额确实过高。
文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安格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由安格洛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文都公司涉案产品及“白帝城服饰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未侵犯安格洛公司的商标权。
1、文都公司涉案产品及“白帝城服饰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均明确标识为“白帝城”品牌。
“白帝城”商标、白帝城文字及波纹图形与安格洛公司的商标明显不同,也不相似,已足以使消费者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安格洛公司区别开。
2、涉案产品及“白帝城服饰旗舰店”销售的产品装饰未侵害安格洛公司商标权。
首先,“BOY”并非臆造的英文字母组合,文都公司使用“BOY”作为说明,表明该服饰的销售对象为男性,安格洛公司无权禁止文都公司使用。
其次,鹰图形为王庆文的个人作品,与安格洛公司鹰图形不同。
其三,被诉侵权产品除使用鹰图形外,还是用了包括十二颗五星,“76”“WORLD”“MUYUN”等装饰元素,明显与涉案商标组合不同。
二、原审法院认定安格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依据。
1、安格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安格洛公司系境外公司,境外对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别于国内,安格洛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持续存在至起诉时且不存在曾经注销、破产等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
2、安格洛公司起诉时隐瞒了第973732号商标状态有关事实。
安格洛公司提交商评字[2015]第33279号重审第919号《关于第97373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但事实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信息,第973732号商标至今仍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3、涉案商标涉嫌违反公序良俗。
众所周知,纳粹主义宣扬的是种族优秀论,曾经给人类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涉案商标中的鹰与纳粹标志极其近似,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
首先,安格洛公司提交的发票没有响应的公证文书号。
其次,公证书载明的销售产品有39款,每种款式装饰存在不同,原审未作区分以“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因素,缺乏合理性和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安格洛公司辩称,1、文都公司所称安格洛公司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属于污蔑行为,不予认可。
因为安格洛公司商标是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合法商标。
2、文都公司所称,没有再使用与安格洛公司商标有关的词语。
在原审中已经查明,文都公司确实有使用与安格洛公司涉案商标相高度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boy与老鹰的这种组合也是安格洛公司的商标之一,是属于侵权商标的行为,原审认定商标侵权这一事实是正确的。
3、文都公司称,安格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商标许可费用,安格洛公司在一审中有提供通过公证书的形式,证明其店铺的销量来统计他们侵权产品的销售额,而且是两次公证第一次是60万,第二次是300万。
如果安格洛公司对这个数据有异议的话,可以自己提供淘宝后台数据。
因为安格洛公司没有调取淘宝后台数据,而且公证的销量可能不是最终的实际销量,因此实际销量应该远大于我们公证的销售额300万。
因此,如果具体数额法庭有疑义的话,恳请法官自行使用职权调取淘宝后台数据来证明安格洛公司的侵权销售额。
安格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文都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文都公司赔偿安格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文都公司删除天猫网站(×××.com)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白帝城服饰旗舰店)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4、判令文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1、安格洛公司为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2、“白帝城服饰旗舰店”是以文都公司名义在淘宝网(网址为×××.com)平台上开设的店铺。
3、2019年7月11日,安格洛公司委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17日,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619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7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会同安格洛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对2019年7月11日公证处从快递人员处接收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75××××07)进行拆包,由工作人员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及包裹内部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箱,并由工作人员拍摄照片数张,封存后封存物交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
包裹内为案涉被控侵权的休闲套装(短袖T恤+短裤)一套,吊牌显示“商标:白帝城;
公司名称: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
4、2019年7月19日,安格洛公司委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31日,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6211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9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安格洛公司的转受托人的指派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相关操作,并进行屏幕录像。
根据安格洛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屏幕录像中的网页截图显示(证据第163页至166页),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1)夏季boy短袖t恤男潮牌宽松大码抖音同款衣服胖子休闲套装潮流帅气,单价168元,总销量1197件,评价308条;
(2)boy套装男潮牌宽松休闲胖子大码两件套纳米黑科技防水防污短袖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881件,评价270条;
(3)boy短袖男潮牌胖子宽松潮流网红同款男士夏季套装老鹰t恤男大码,单价168元,总销量781件,评价320条;
(4)boy短袖男潮牌宽松大码胖子衣服裤子两件运动休闲boy老鹰t恤套装,单价169元,总销量174件,评价92条;
(5)boy运动裤男小脚收口青少年大码春季新款休闲宽松潮流百搭哈伦裤,单价109元,总销量137件,评价71条;
(6)boy短袖男潮牌大码宽松休闲T恤老鹰t恤夏季烫金短袖套装抖音同款,单价168元,总销量134件,评价65条;
(7)boy短袖男套装男士夏季宽松大码潮休闲两件套抖音同款老鹰烫金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113件,评价38条;
(8)boyT恤男潮牌百搭休闲宽松运动t恤夏季网红个性帅气老鹰印花t恤男,单价98元,总销量105件,评价36条;
(9)boy男装潮牌胖子宽松大码休闲两件套薄抖音网红boy套装男老鹰t恤,单价189元,总销量91件,评价47条;
(10)boy套装男宽松胖子大码休闲运动套装夏季薄款网红背后大老鹰t恤男,单价188元,总销量87件,评价54条;
(11)BOY套装男潮牌胖子大码宽松后背大老鹰T恤短袖长裤两件套抖音同款,单价188元,总销量82件,评价42条;
(12)BOY短袖t恤男潮宽松大码休闲运动套装网红帅气后背大老鹰印花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75件,评价41条;
(13)boy短袖t恤男士夏季薄款运动宽松大码胖子T恤网红个性老鹰印花T恤,单价98元,总销量75件,评价36条;
(14)boy短袖t恤男潮牌宽松休闲大码套装夏季纳米黑科技防水防污T恤男,单价188元,总销量67件,评价22条;
(15)boy套装男潮牌宽松大码两件套夏季休闲帅气英版老鹰短袖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49件,评价19条;
(16)boy短袖男潮牌宽松大码老鹰t恤胖子两件套网红个性休闲boy套装男,单价188元,总销量49件,评价28条;
(17)BOY套装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短袖长裤两件套夏网红boy老鹰烫金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39件,评价23条;
(18)boyT恤男潮牌百搭休闲宽松胖子大码短袖T恤男士网红个性老鹰t恤,单价99元,总销量37件,评价20条;
(19)男士夏季套装boy老鹰t恤潮牌宽松大码休闲男装一套搭配帅气t恤男,单价168元,总销量36件,评价22条:(20)boy套装男潮牌休闲宽松运动服网红套装男两件套老鹰烫金短袖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34件,评价22条;
(21)boy套装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休闲运动套装夏短袖长裤老鹰印花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29件,评价18条;
(22)boy短袖男潮牌大码宽松运动休闲套装网红个性boy老鹰t恤男两件,单价168元,总销量26件,评价13条;
(23)男士夏季套装boy短袖男潮牌老鹰烫金T恤大码宽松休闲抖音网红同款,单价168元,总销量24件,评价16条;
(24)boy老鹰t恤套装潮牌潮流宽松大码休闲运动男士短袖两件套抖音同款,单价168元,总销量24件,评价12条;
(25)boy短袖男抖音网红宽松大码胖子休闲运动套装长裤短袖BOY老鹰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24件,评价9条;
(26)boy套装男网红同款帅气后背大老鹰T恤宽松胖子大码短袖长裤两件套,单价189元,总销量19件,评价11条;
(27)boy短袖男夏季薄款潮牌百搭休闲宽松t恤抖音网红个性帅气老鹰T恤,单价99元,总销量15件,评价7条;
(28)boy短袖男夏季潮牌休闲宽松t恤男士网红个性帅气大码老鹰印花T恤,单价99元,总销量11件,评价6条;
(29)boy老鹰短袖t恤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短袖长裤套装网红帅气同款T恤,单价198元,总销量8件,评价4条;
(30)boy套装男潮牌宽松大码胖子休闲运动两件套网红个性boy老鹰t恤,单价168元,总销量7件,评价4条;
(31)boy套装男潮牌抖音网红同款夏季休闲运动套装胖子大码后背老鹰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7件,评价2条;
(32)boy胖子男韩版潮流宽松休闲青少年新款运动帅气大码直筒运动裤男,单价138元,总销量6件,评价2条;
(33)boy哈伦裤男大码青少年春季新款休闲宽松潮牌百搭个性帅气运动裤,单价109元,总销量3件,评价2条;
(34)BOY短袖男老鹰t恤潮牌款项大码胖子休闲运动套装网红boy两件套,单价198元,总销量2件,评价1条;
(35)BOY短袖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休闲运动套装夏季抖音网红同款老鹰t恤,单价189元,总销量2件,评价1条;
(36)boy短袖t恤男潮牌宽松大码盘子休闲运动套装夏季抖音同款老鹰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1件,评价1条;
(37)boy短袖t恤男潮宽松大码后背老鹰T恤抖音网红同款短袖长裤两件套,单价189元,总销量1件,评价0条;
(38)boy套装男潮牌胖子宽松短袖长裤两件套抖音网红帅气后背老鹰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1件,评价0条;
(39)boy短袖男潮牌宽松胖子大码休闲运动套装抖音网红后背大老鹰t恤,单价188元,总销量1件,评价0条。
经比对,网页截图显示案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构成近似。
按照上述链接的单价×总销量计算,销售金额合计732012元。
5、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日,作者王庆文分别就作品名称《BOYWORLD》《BOY》申请美术作品自愿登记,取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791386、闽作登字-2019-F-00054352的作品登记证书。
作品《BOYWORLD》为老鹰与英文字母“BOY”“WORLD”的组合,作品《BOY》为老鹰与英文字母“BOY”的组合。
2019年8月2日,王庆文出具版权授权书,授权文都公司制作《BOYWORLD》《BOY》系列光盘压制、印刷工作等。
一审法院认为,安格洛公司所持有的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安格洛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控侵权产品为服装,与安格洛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安格洛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老鹰图案虽然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中的老鹰图案略有差异,但该老鹰图案与英文字母“BOY”的排列组合,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老鹰图案及英文字母“BOY”的排列组合、视觉效果构成近似。
且鉴于安格洛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经其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文都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文都公司主张其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系基于第24229642号商标以及相应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授权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是,首先,文都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取得第24229642号商标的使用授权。
即使授权属实,因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图案标识与第24229642号商标外观形象完全不同,不属于对第24229642号商标的正确使用。
其次,文都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其取得《BOYWORLD》《BOY》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授权,由于前述作品申请登记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日,作品内容系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类似的老鹰与英文字母“BOY”等的组合,而安格洛公司的相应商标在2017年之前就已注册,并通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而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
且被控侵权产品为服装,故即使文都公司在其上使用的是取得著作权使用授权的美术作品图案,亦构成对安格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一审法院对文都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问题。
安格洛公司依据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吊牌主张文都公司系生产企业,文都公司虽否认其为生产商而是从他人处进货,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文都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本案中,因文都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安格洛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一审法院对安格洛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文都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安格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酌定文都公司应赔偿金额为18万元。
至于安格洛公司主张文都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提供补充保护的法律,在同一行为既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在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则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本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文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安格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对于安格洛公司的此项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删除天猫网站(×××.com)经营的网店(会员名:白帝城服饰旗舰店)内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相关的链接;
三、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万元;
四、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文都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第3235468号“白帝城”商标证,用以证明文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文取得商标专用权;
2、第4107908号“白帝城”商标证,用以证明文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文取得商标专用权;
3、美术作品授权书,用以证明涉案产品装饰为王庆文作品;
4、商标授权书,第24229642号商标权人授权文都公司使用;
5、商标详情,用以证明第973732号商标仍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补充如下证据:1、申请号973732号商标详情,用以证明该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2、360搜索网站有关“纳粹鹰boy”的内容,和证据3知乎网站关于“boylondon和纳粹党之鹰”的内容,证据4知乎网站关于“BoyLondon的品牌标识为什么和纳粹的标识一样”的内容,证据5小红书上关于“不吹不黑我觉得BoyLondon的LOGO好丑像个德国法西斯鹰徽”,用以证明安格洛公司产品上鹰的装饰,违反公序良俗。
安格洛公司质证认为:1、两份商标注册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以认可。
这个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性。
2、关于美术作品授权书:三性均不予认可的。
侵权公证的时间是2019年5月,但是文都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授权书时间在2019年8月。
并且安格洛公司的老鹰商标最开始是1995年,这份证据侵犯了安格洛公司的在先权利。
对于补充证据:证据1,虽然处于无效申请中,但是并没有被无效掉。
证据2、3、4、5,三性均不予以认可。
伦敦男孩是成立于1976年,经过安格洛公司长期有效的合法使用,已经形成了其相应的正面评价作为高端潮牌服饰。
关于文都公司提出的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金甲琪在对安格洛公司商标提出无效中提出过这一观点,已经被最高院给驳回。
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为:对于文都公司提交的第3235468号“白帝城”、第4107908号“白帝城”商标证,安格洛公司对两份商标证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
文都公司提交的美术作品授权书及商标授权书,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且经双方质证,不能视为二审新证据。
对于补充证据,文都公司对补充证据1撤回,属于处分自己权利,未侵害安格洛公司合法利益,予以准许。
补充证据2-5系网页打印件,在安格洛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事实: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另查明,2018年5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33279号重审第0000000919号《关于第97373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虽然中国商标网显示第973732号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但该网页明确载明“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安格洛公司提交的商评委决定显示该商标被维持。
涉案商标经多次被申请撤销、无效,目前无证据证明已被无效,文都公司有关涉案商标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安格洛公司不享有商标权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安格洛公司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公司信息,文都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安格洛公司已经注销或有其他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其有关安格洛公司不能证明公司主体持续存在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涉案商标经安格洛公司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在隔离状态下比较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安格洛公司涉案商标,虽然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老鹰标识与涉案商标中老鹰图案略有差异,但老鹰与英文字母“BOY”的组合,与涉案商标中的组成元素及整体结构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造成混淆。
原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犯安格洛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了品牌名称,被诉侵权标识由于具有独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安格洛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对文都公司有关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明了品牌名称故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文都公司提交王庆文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其使用涉案图形已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对此本院认为,该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登记时间均在2018年以后,晚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文都公司对此不享有在先著作权。
文都公司主张其经著作权人许可故不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
安格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文都公司侵权获利,也未提交可供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安格洛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文都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安格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
对安格洛公司原审赔偿金额过低、文都公司原审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格洛公司、文都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1050元,由上诉人石狮市文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伟 审 判 员 马玉荣 审 判 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江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