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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巍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67号
案件名称高巍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467号原告:高巍,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汀州电商物流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PDQC9U。

法定代表人:林志茂。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3月12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10月14日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名称为智能手环(H10),专利号为ZL20163023××××.9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具体的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10万元整;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康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智能手环(H10)专利申请日:2016年6月12日专利号:ZL20163023××××.9专利授权日:2016年9月28日权利人:高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票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新年度的年费已于2020年5月9日缴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月13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乐康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一)销售侵权(2019)粤惠惠州第13971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2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操作公证处电脑,打开淘宝网站并登录账户,搜索名为“乐康保健用品专营店”的店铺,查看其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浏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并购买,查看订单信息,显示货品名称为“F1智能手环运动计步记录心率血压睡眠健康喝水久坐检测防水F1彩屏”,单价为67.5元,数量为1,货品总价为67.5元。

2019年12月21日,惠州市惠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代收圆通速递快件一件(运单号为YT4298260375444)。

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7日达到公证处,在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对快件外观及内容物进行拍照,并操作公证处电脑确认收货,查看订单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为YT4298260375444,发货地位于深圳市。

(二)许诺销售侵权(2019)粤惠惠州第13971号公证书记载,原告浏览被告经营的天猫网店,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作出了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被诉侵权网店中上传了多张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进行展示、宣传,并附有产品相关性能介绍。

(三)制造侵权(2019)粤惠惠州第13971号公证书记载,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品牌名为“爱奥乐”,被告在售后说明中宣称“我们是品牌工厂店”,在郑重申明中说明“本店为工厂批发店,不是淘宝零售店”、“本店所有产品为中性产品(商定用我司品牌的除外),以方便外面公司、批发商、礼品公司做贴牌定制”。

三、侵权比对原告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封存完好,没有破损痕迹。

外包装贴圆通速递的快递单,该快递单显示的快递信息与公证书取证的一致。

当庭拆封,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一个、《血压心率手环使用说明书》一份。

产品外包装盒上无中文信息,也无指向被告的信息。

涉案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共8张视图。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视图图片: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右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同;

本院意见:两者构成相似。

四、其他查明的事实(一)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赔偿请求原告高巍在本案要求被告乐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但原告除提交公证书记载购买侵权产品支付67.5元、公证费5200元外,未能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其他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酌情认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二)被告的经营范围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制造销售;

其他科技推开和应用服务业。

(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2019)粤惠惠州第13971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截止公证当日月销量0,累计评价为0。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专利交费凭证、侵权公证书、公证费、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质证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

经比对,虽然两者外观设计虽存在细微差别,但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观察,两者整体造型、各视图主要设计风格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高巍在本案指控被告乐康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制造侵权,原告提交的(2019)粤惠惠州第13971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被告在售后说明中宣称“我们是品牌工厂店”,在郑重申明说说明“本店为工厂批发店,不是淘宝零售店”、“本店所有产品为中性产品(商定用我司品牌的除外),以方便外面公司、批发商、礼品公司做贴牌定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销售侵权的事实。

原告提交(2019)粤惠惠州第1397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从被告乐康公司处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单信息与公证书取证信息一致,故本院对被告乐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亦在其网店上宣传了被控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被告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综上所述,被告乐康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负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关于本案的合理维权费用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仅能证明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67.5元、公证费52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

至于本案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专利权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规模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人民币5267.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高巍名称为“智能手环(H10)”专利号为ZL20163023××××.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二、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巍赔偿本案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267.5元,合计人民币35267.5元。

三、驳回原告高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福建省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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