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
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兴达家用电器门市部,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中街路**海尔专卖店。
经营者:姜巧云。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兴达家用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兴达家用电器门市部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