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88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谷师傅熟食店,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文化路南侧价局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5。
经营者:庞晓。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谷师傅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