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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华谊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5274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华谊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某某某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城区某某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5274号原告:珠海某某某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东某某(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某某歌厅,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施某某。

原告珠海某某某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某某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珠海某某某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某某某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历城区某某歌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某某某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珠海某某某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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