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民初288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育琪,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锦江区某族卫浴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经营者:苏某杰,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箭牌公司)与被告锦江区某族卫浴商行(下称某族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族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88533、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权,并销毁库存商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费。
理由:原告是国内具有实力与影响力的综合性卫浴产品企业,是中国规模较大的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与销售企业之一。
自创立以来,一直以“箭牌家居、生活智慧”为品牌主张,以品质和价值提升人们的家居幸福感。
箭牌家居经过原告多年经营及大量广告宣传,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2017年1月6日,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将其享有权利的第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目前商标稳定有效。
第12862498号注册商标“ARROW”,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准注册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瓷砖”(上下排列),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准注册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原告于2020年发现被告某族商行未经原告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族卫浴”店铺擅自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权的水龙头侵权产品。
为保全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和2020年5月15日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完成公证购买及收货的取证行为。
公证处向原告出具(2020)粤广南第10716号、(2020)粤广南第10726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予以确认。
经过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披露,该店铺由被告以其身份信息注册及经营。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某族商行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寻梦公司辩称,答辩人非适格主体、无过错,涉案产品已由商家自行下架并删除产品,侵权事实已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求。
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侵犯的是其第1388533、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权。
原告确认至开庭前,被告店铺涉案产品已下架。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箭牌公司的商标权权属及知名度情况2000年4月21日,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ARROW”的商标(注册证号:第1388533号),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经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龙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2004年7月20日,商标局核准第1388533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2017年4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388533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ARROW”的商标(注册证号:第12862498号),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2017年4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2862498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ARROW箭牌卫浴.瓷砖”的商标(“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2862513号),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2017年4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12862513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局核准第1388533号、12862498号、1286251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箭牌公司。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8]第7号),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2020年6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0716、10726号《公证书》,证实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某族商行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某族卫浴”,查看网购信息、对收取的网购包裹(购买的实物产品)进行拆启、查验网购产品及重新封装包裹等过程。
《公证书》体现: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标识为“箭牌”的水龙头产品一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共支付98元。
物流显示该产品从广东潮州发货。
箭牌公司为上述公证保全证据的行为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原告提供了代理人动车费用181.5元及住宿费用133元的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箭牌公司提交了案涉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包裹一件,为带有“ARROW”标识的水龙头产品,经比对,侵权产品及外包装多处使用“ARROW”及“箭牌”标识,与原告案涉商标构成相同。
原告和寻梦公司均当庭确认被告某族商行的涉案链接已删除,涉案产品已下架。
三、其他事实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于2018年2月1日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于2019年12月18日经核准变更为箭牌公司。
锦江区某族卫浴商行系个体工商户,2019年6月19日注册成立,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苏某杰,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卫生洁具、日用品、陶瓷制品、家居用品、五金、电子产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8MA6CEFXC4C。
锦江区某族卫浴商行为个体工商户,2019年6月19日注册成立。
经营者苏某杰,批发零售:卫生洁具、日用品、陶瓷制品、家居用品、五金、电子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涉案第1388533号、12862498号、12862513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原告箭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某族商行是否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二、若构成侵权,被告某族商行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被告某族商行在网店店铺页面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均使用了“ARROW”及“箭牌”标识,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箭牌公司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其销售的产品与箭牌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准类别属于相同类别,因此被告某族商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关于焦点二,箭牌公司要求被告某族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请求被告某族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某族商行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对侵权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确定;
维权合理开支部分,原告支付了公证费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并委托了律师进行诉讼。
综合考虑被告某族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情节、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某族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对于箭牌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和寻梦公司均予以确认被告涉案链接已删除,涉案产品已下架。
故关于原告对寻梦公司的诉请,本案不再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锦江区某族卫浴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88533、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权并销毁库存商品;
二、被告锦江区某族卫浴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8000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56元,被告锦江区某族卫浴商行负担644元。
公告送达的费用共9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诉讼费和公告费1634元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