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62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军,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学军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和路。
经营者:刘学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军、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学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学军、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学军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向其退还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