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103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祥宝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泽县并市村东div>法定代表人:张建波。
被告:衡阳市海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永昌街道衡缘物流园******div>法定代表人:陈珍容。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祥宝日化有限公司、衡阳市海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