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劲恒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珠社区京南路**龙珠花园****3E。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劲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光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劲恒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有人伪造劲恒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名的公文,冒用公司名称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被伪造的公文现存于阿里巴巴公司,劲恒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取印有劲恒公司公章的收据,正在鉴定印签,暂未取得鉴定结果。
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黄光辉并未提供涉案网店地址或截图,其所提供公证书的网页截屏中关于劲恒公司的信息为“认证信息:未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劲恒公司“暂无店铺”。
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的阿里巴巴账号和收款支付宝账号、发货人、收据出具人、侵权产品实物证据及收据属于劲恒公司。
三、一审法官未查看黄光辉提供的实物证据,未审先判,且拒绝公章鉴定申请。
二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有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调查等,程序违法。
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此外,劲恒公司还提出申请,请求向阿里巴巴公司调取相关材料,请求向深圳市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公章印签鉴定结果,并请求鉴定有关劲恒公司公章印签及法人签名的真实性。
。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黄光辉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2018)深证字178016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被诉侵权产品的1688网卖家信息显示为:“供应商:深圳市劲恒科技有限公司;
会员登录名:muoge;
支付宝账户:×××@163.com;
手机:(页面显示为空白);
电话:86-0755-12345678”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获取过程以及黄光辉原审中提供的证据,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过程系黄光辉向劲恒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下单,随后取得被诉侵权产品。
黄光辉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2018)深证字178016号公证书及其附件记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1688网卖家信息中含有“供应商:深圳市劲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内容。
劲恒公司认为系有人伪造其公章和法人签名的公文,冒用其公司名称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劲恒公司在申请再审中并没有提供确有他人冒用其公司名称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亦没有进一步提交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关于劲恒公司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相关认定的证据。
其虽然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公司被冒用的事实存在。
就目前而言,劲恒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导致本案再审。
故其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劲恒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等问题,本院认为,劲恒公司所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对其此项申请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劲恒公司在申请再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准许;
其请求本院向阿里巴巴公司及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劲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