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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4刑初834号
案件名称陈庆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庆岭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4刑初8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庆岭,男,1976年1月8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盛达正浩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庆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庆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并屯放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其租用的房屋内,欲对外销售,后被查获。

经上述公司鉴定,起获的标有“海飞丝、飘柔、潘婷、清扬、六神”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90余万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庆岭自动投案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庆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庆岭有自首、未遂的情节。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庆岭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庆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1、朱某、张某2、刘某、栗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和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查封物品移交通知书,财物清单,交易记录,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情况说明,价格证明,照片,鉴定报告书,产品鉴定书,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陈庆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庆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庆岭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陈庆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鉴于被告人陈庆岭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未遂情节,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庆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

随案移送沐浴露、香皂、沐浴乳、洗发乳、洗发露,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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