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591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男,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顺兴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华英园**楼05/div>法定代表人:陈传号,董事长。
被告:汪会,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兴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汪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