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12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院**楼**1710iv>法定代表人:王蒙。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三鼎梦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