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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644号
案件名称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44号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互联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达佳互联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佳互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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