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84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院主楼****楼**707iv>法定代表人:赵佳。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飞行船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飞行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飞行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