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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霞与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083号
案件名称高虹霞与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虹霞;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83号原告:高虹霞,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男,1966年1月7日出生,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告: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高虹霞诉被告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丰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虹霞诉称:原告系通过受让方式从吴善旺处获得名称为“立体雕刻机”、专利号为ZL200810060107.X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擅自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并在其网站上许诺销售,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四十多家销售及服务网点,给市场秩序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

2017年3月16日,被告在北京市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2017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上展销被控产品,给原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方的正常销售带来直接影响。

2018年3月,原告以北京祥瑞万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公证购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立体雕刻机。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立体雕刻机”产品;

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0万元及合理支出7246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名称为“立体雕刻机”,申请日为2008年3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专利号为200810060107.X,专利权人现为高虹霞。

案外人徐州丰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3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34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340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第43409号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原告高虹霞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原告高虹霞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院需指出的是,原告高虹霞可就第43409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涉案专利能够被确定继续有效,则原告高虹霞可以基于涉案专利再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诉权并未因本案的审理结果而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虹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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