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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志玉与深圳市聚百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善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欧志玉与深圳市聚百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善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志玉;深圳市聚百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善峰科技有限公司;夏娇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9号原告:欧志玉,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百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桂冠华庭玫瑰苑902-2。

法定代表人:周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敏,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监事。

被告:深圳市德善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环路**新时代共荣工业******。

法定代表人:张忠荣。

被告:夏娇云,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所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欧志玉与被告深圳市聚百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善峰科技有限公司、夏娇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0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欧志玉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志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志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欧志玉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欧志玉。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人民陪审员 胡  重  香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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