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372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民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13××××××××××××156。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