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实际楼层**)。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凡,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楼全幢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丹伍德(PeterRonaldDenwoo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正,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2,4,5,**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意科技公司(FlexiworldTechnologie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温哥华市东南169大道**公寓**veApt147,Vancouver,Washington,USA)。
代表人:威廉·张和(WilliamHoChang),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杰,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和分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路泰禾广场购物中心L105-1、L105-2、L106-1 负责人:理查德·约翰·艾伦·海姆斯(RichardJohnAlanHames)。
上诉人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子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意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富意公司)、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和分公司(以下简称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闽01民初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苹果贸易上海公司上诉称:1.撤销原审裁定;
2.裁定对本案进行分案,将针对苹果贸易上海公司的起诉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若不分案,则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富意公司未能证明苹果贸易上海公司与其他涉案当事人就在福州的被诉侵权事实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苹果贸易上海公司与福州无任何连结点,对苹果贸易上海公司的起诉应分案处理;
二、即便二审法院认为不应予分案,考虑到本案的性质、潜在社会影响与关注度,本案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本案的影响范围不仅局限于本案的涉诉当事人,也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供应商、上下游企业以及整体相关行业的实际利益;
(二)在苹果与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案件中,原审法院曾就iPhone等产品的销售作出过诉中临时禁令,引起了全球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涉案当事人、消费者以及相关产业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三)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同时提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被上诉人在各案中主张的专利权基础和被诉主体完全相同,侵权证据也一致,属于浪费司法资源。
被上诉人在中国境内并无实体经营,其选择在福州中院起诉,涉嫌意图通过使福州中院颁发禁令迫使苹果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高额专利许可费。
综上,基于本案的案件性质、潜在影响和社会关注度,其属于在福建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并且考虑被上诉人的恶意管辖及多重立案策略,本案应移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苹果电脑上海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在辖区内甚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提交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理由与苹果贸易上海公司第二点上诉理由一致。
苹果电子北京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用。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在辖区内甚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提交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理由与苹果贸易上海公司第二点上诉理由一致。
富意公司辩称:1.本案原审法院以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作为管辖连结点而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苹果贸易上海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实质上并不属于适格的管辖权异议,而是其被诉行为是否与本案构成共同诉讼,进而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问题;
2.三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系关联企业,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均统一策划并分工实施,将它们纳入本案一并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且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诉累;
3.本案符合级别管辖规定。
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以富意公司主张的共同侵权为依据认定其具有本案管辖权是否正确,是否应分案处理;
二、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苹果贸易上海公司主张其与其他主体没有就在福州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共同的故意,富意公司针对其的诉讼应当分案处理。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
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这一待证事实,是富意公司主张的与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也涉及到本案的侵权定性和民事责任划分,属于应在本案实体审理程序中最终确定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程序和实体审理程序不同的职能定位,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只需审查富意公司提供的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是否最终构成共同侵权则应留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关于富意公司提供的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
首先,关于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各自的业务分工。
根据现有在案证据,苹果电脑上海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总经销商并负责进口被诉侵权产品,苹果电子北京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来自于苹果电脑上海公司。
苹果电子北京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公司对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区域有明确的分工,即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负责在上海、江苏和浙江经营苹果专卖店,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负责在除上述地域之外的中国其他地区经营苹果专卖店。
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系苹果电子北京公司的分公司,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苹果电子北京公司。
其次,关于被诉销售行为的关联性。
根据富意公司原审提供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富意公司向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三公司出具的付款凭证上记载的银联商户号一致。
虽然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该银联商户号的具体主体,但至少可以证明三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所收款项的去向一致。
再次,关于苹果中国官方网站与三上诉人的关联性。
根据富意公司原审提供的证据,苹果电子北京公司为www.apple.com/cn/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其应对网站内容负责。
该网站为苹果中国官方网站,其在线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技术支持信息。
该网站还列明了中国境内苹果专卖店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且该网站也是相关用、地址和联系方式息的官方网站。
上述证据和事实可以初步证明,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和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对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相应的职责分工,苹果电脑上海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进口商和总经销商,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所收款项去向一致且共用同一网站。
可见,本案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具有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即富意公司提供的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已经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则有待通过实体审理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以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同时考虑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之间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
苹果贸易上海公司关于富意公司针对其的起诉应分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要求 三上诉人上诉状中称本案系在福建省辖区内,甚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本院认为,通常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前述规定所确定的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已经充分考量了相关因素:案件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等方面。
本案富意公司仅主张30万元合理费用,无论从以上因素中哪一项考量,目前均无证据表明本案需要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且,无论一审法院是原审法院还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二审法院均系最高人民法院,三上诉人的前述理由,均不会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法院之一,同时亦作为苹果电子福州分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三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电子北京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5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共同侵权;
级别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意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共同侵权管辖异议的审查 裁判观点 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
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