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0850号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58883。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内坑镇豪亨来牛肉馆,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柑市村锦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815J7X。
经营者:林景熔,男,1991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柑市村锦兴路**。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内坑镇豪亨来牛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