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57号原告:杨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旋。
被告:深圳市利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旋。
被告:深圳市千万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翁凯东。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刘晓旋、深圳市利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千万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睿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睿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