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75号原告:李华刚,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创智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一路**厂房**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5779C。
法定代表人:高婵。
原告李华刚与被告深圳创智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华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