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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建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222执102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张建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建成;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成,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才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建成专利费(税后)1700万元。

但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指定本案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建成与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仲裁前于2019年6月17日就专利费支付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前支付给张建成专利费(税后)1700万元。

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还未到期,张建成即于2020年6月20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建成与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且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径行依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作出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仲裁调解书。

本院认为:张建成与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的专利费付款履行时间尚未到期,双方并未就专利费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张建成即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且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径行依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作出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仲裁调解书,应属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该仲裁调解书应不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仲裁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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