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647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源鑫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名门南郡S-5商103。
经营者:姜效兵。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源鑫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杨晨曦 人民陪审员 穆士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