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34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城关五星书屋东湖华庭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东湖华庭1号楼1号门面房五星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1MA2NU8MX7T。
经营者:李杨,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城关五星书屋东湖华庭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