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61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仁韵茶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109号301。
经营者:占儒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仁韵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金菊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