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4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蓬莱亿品茶叶店,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鹤前村清水岩大道鹤前段安置小区(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24601281209。
经营者:林良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蓬莱亿品茶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10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