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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明与金牛区虹腾家用电器经营部、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435号
案件名称强明与金牛区虹腾家用电器经营部、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强明;金牛区虹腾家用电器经营部;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初3435号 原告:强明,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虹腾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38号1栋1层A16号(A座2楼F22号)。

经营者:蒋自花,女,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养牛村。

法定代表人:付一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明与被告金牛区虹腾家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虹腾电器)、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均电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强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虹腾电器经营者蒋自花,一均电器法定代表人付一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虹腾电器、一均电器立即停止侵害强明第ZL201530397344.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一均电器停止生产、虹腾电器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现存被控侵权产品以及模具;

2.判令虹腾电器赔偿强明经济损失5万元,一均电器赔偿强明经济损失15万元。

事实和理由:强明的“电暖桌面板(吉祥八宝系列)”产品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虹腾电器、一均电器未经强明授权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强明专利近似的侵权产品进行牟利,强明于2020年1月18日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在虹腾电器公证购买侵权产品,侵权产品外观及包装盒上均指向由一均电器生产。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虹腾电器辩称,其认可销售的事实,但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一均电器辩称,强明提交的证据显示产品外包装人为加贴了“八鸿门”字样,一均电器从未生产过八鸿门产品,被控侵权产品被他人更换面板,不是一均电器的责任;

一均电器从未与虹腾电器发生过业务往来,没有证据证明虹腾电器销售的就是一均电器的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案涉专利的相关情况 2016年4月6日,强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第ZL201530397344.6号“电暖桌面板(吉祥八宝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案涉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设计1主视图。

本案中强明主张保护设计1。

根据案涉专利设计1附图,案涉专利具有以下外观特征(详见判决附件1):A、一块长方形、深红色面板,中心为圆形电磁炉盘。

B、八个宗教图案等距离围绕电磁炉盘一圈,从12点钟方向顺时针依次为宝瓶、莲花、白海螺、吉祥结、胜利幢、金法轮、宝伞、宝鱼。

C、面板边缘由内至外为一金色边框、一淡黄色回形纹边框、一金色边框组成,四角各有一淡黄色祥云图案。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2020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以下简称成都公证处)公证员罗某及公证人员任某随强明的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来到成都市金牛区××路的“五块石电器市场”,公证人员任某对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随后进入市场内,到一家有“虹腾电器”等字样的店铺,陈海燕购买了电暖桌一张,现场取得盖有“成都虹腾电器商行批发部”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店铺工作人员将陈海燕购买的电暖桌装箱后运至市场门口,陈海燕联系运输司机将商品装上一货车,公证人员任某对整个过程进行拍照,公证员及公证人员跟车离开返回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2号凯乐广场5楼成都公证处,陈海燕对上述货物进行拆封,公证人员任某对卸下的货物状况、拆封过程、所购商品状况、现场取得的收款收据均进行拍照,并对所购商品进行封存并拍照。

陈海燕现场扫码付款的账单详情由其用手机截图后发送至公证人员任某手机,封存后的商品及现场取得的收款收据均交由陈海燕保管。

2020年3月25日,成都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行为作出(2020)川成证民字第1605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收款收据载明,名称及规格:140×80一均,金额:2000元,加盖“成都虹腾电器商行批发部”印章。

根据公证书所附的照片以及对封存实物进行勘验显示:外包装箱一面右上角印制有“多功能电取暖炉(室内加热器与灶台的组合器具)”,左上角有“一均牌”注册商标,公司名称: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养牛村,以及生产厂、生产地址、客服电话、公司网址等信息。

其上有印制的“花之语”字样,有加贴的“八鸿门”字样,撕开“八鸿门”字样的加贴纸显示印制的“夜来香”字样。

封存实物有一电暖桌、一份使用说明书、一个三孔插头、一个遥控器。

使用说明书封面有“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字样,遥控器印有“一均电器”字样。

电暖桌由长方形玻璃面板、四角支架及长方形底座组成,支架为三棱柱样式位于面板四角,印有“一均电器”字样。

底座短边一侧中部有一合格证铭牌;

一3C标志铭牌,印有“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多功能电暖炉”字样及产品型号、额定总功率及额定电压等信息;

一验真伪铭牌,印有“一均牌”注册商标及二维码等信息。

电暖桌玻璃面板的外观特征为(详见判决附件2):a.一块长方形、深红色玻璃面板,中心为圆形电磁炉盘,由上至下印制有“上炉盘通电玻璃面高温请勿触摸严禁覆盖”字样,“一均牌”注册商标以及“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b.八个宗教图案等距离围绕电磁炉盘一圈,从12点钟方向顺时针依次为宝伞、宝鱼、金法轮、胜利幢、莲花、吉祥结、白海螺、宝瓶。

c.面板边缘由外至内由一金色边框、一淡黄色回形纹边框、一圈等距离淡黄色圆点组成,四角各有一黑色的吉祥结图案,左上角吉祥结图案处印有“一均牌”注册商标,“八鸿门一均炉”、花体“Yijunlu”字样。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虹腾电器于2018年7月6日注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

一均电器成立于2005年5月27日,经营范围为取暖设备生产及销售等。

一均电器于2000年4月1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第1602143号“一均牌”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炉子(取暖器具)等,该商标于2001年7月14日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为200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2020)川成证民字第1605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商标详情页、当事人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强明是第ZL201530397344.6号“电暖桌面板(吉祥八宝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一、虹腾电器、一均电器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院认为,虹腾电器对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强明关于虹腾电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予以支持。

一均电器辩称虽然外包装、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商标及相应厂名厂址均是其公司,但外包装上的“八鸿门”字样是他人加贴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面板是被更换过的,不是一均电器生产的原装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八鸿门图案不是一均电器生产的。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从外包装到产品实物以及附带的说明书、遥控器等均指向生产商为一均电器,甚至一均电器辩称被更换过的面板上也印制有一均电器的公司名称及其注册商标,在一均电器未举示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外包装另贴“八鸿门”标签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面板被他人更换、非一均电器制造的事实,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其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本院认定一均电器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电暖桌,二者为相同种类的产品。

本案中,最能表明案涉专利设计要点的图片是设计1主视图,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图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面板与案涉专利均有回形纹长方形边框、四角花纹、中间圆形电磁炉、电磁炉周围为8个宗教吉祥物图案的设计要素,各要素的排列方式、图案大小比例亦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宗教图案部分不同、排列顺序不一致,四角的花纹不一致,被控侵权产品的边框多了一圈小圆点。

本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差异,但两者在产品的整体形状、图案的选择、排列方式等基本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

三、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虹腾电器应当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一均电器应当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强明主张销毁现存侵权产品以及模具,本院认为,强明没有证据证明现存侵权产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模具的情况,且本院要求停止侵权已经能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故本院对其要求销毁现存侵权产品以及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强明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虹腾电器、一均电器的侵权获利,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予以参考,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专利的类型、侵权数量及侵权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虹腾电器赔偿强明经济损失10000元,一均电器赔偿强明经济损失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牛区虹腾家用电器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强明第ZL201530397344.6号“电暖桌面板(吉祥八宝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电暖桌;

二、被告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落入原告强明第ZL201530397344.6号“电暖桌面板(吉祥八宝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电暖桌;

三、被告金牛区虹腾家用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强明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被告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强明经济损失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强明负担1300元,被告金牛区虹腾家用电器经营部负担750元,被告贵州一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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